为了进一步加强课程建设与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学院决定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
一、课程负责人条件
1.热心教学工作,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敬业精神。
2.原则上是本院专职教师。
3.多年担任本门课程或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良。
4.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历的讲师
5.每人可任1门以上课程的负责人,但原则上教授不超过3门,副教授不超过2门,讲师(具有硕士以上学历)不超过1门。
二、课程负责人的职责
在主管经理的领导下,服从课程承担系的系主任统一组织、安排、协调和管理,围绕人才培养目标,组织制订课程的建设规划,负责本课程的建设和实施。
1. 组织本课程的教学活动(包括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案、课件制作、课程讲授、教学进度、课程考核、辅导、答疑、试卷、阅卷、习题等);负责本课程的教材建设。
2.精心组织教学队伍(含课堂讲授、指导实验、实习、辅导答疑等环节的教学人员),原则上不少于3人。负责青年教师的培养。
3.协助系主任安排本课程的授课任务,要求课程负责人三年内承担不超过本课程60%的授课任务,本课程组主讲教师在3年内至少要完成1次本门课完整的授课任务。
4.负责本课程的教学任务的落实与实施,并组织课程组人员相互听课和研讨,开展教学改革活动和教学法研究活动,积极组织申报本课程的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推荐本课程教师申报各级各类教学奖项。
5.掌握本学科员工动态,组织任课教师对本课程中的理论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研讨。
6.了解员工对本课程教学情况的反映,及时向任课教师反馈。
7.负责课程档案的建立、管理和更新。
三、课程负责人的确定
1.课程负责人经教师填写《课程负责人申报表》,课程归口系推荐,学院审核确定。
2.校级以上精品课程的课程负责人由该课程申报时确定的课程负责人担任。
3.所有申报课程负责人的教师必须首选一门以上选修课。
4.每人在不同课程中累计出现不超过3次。
5.多人申报同一门课程时,综合考虑课程归口、职称、学历、教学效果、是否专任教师、教学经历等因素确定。
6.原则上课程负责人应承担本课程3次以上的教学工作,若本课程负责人的申报教师都不具备该条件,则可暂确定为临时课程负责人。
7.其它情况交由学院研究确定。
四、课程负责人的考核
1.课程负责人履行职责的情况与绩效由课程归口系负责检查和考核;
2.若课程负责人无法胜任此项工作,由课程归口系提出课程负责人变更申请;通过检查(期中教学检查、教学督导组检查、员工反馈信息等),发现课程负责人有较大工作失误,可提出变更意见,重新聘任课程负责人。
3.对课程建设成绩优异的课程负责人及团队给予奖励,对未履行职责的课程负责人给予批评。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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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22日最后更新 (2012-10-25 08:40)